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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医保局调整《谈判药品续约规则》以推进医保谈判制度进一步科学化与规范化

导读 近日,国家医保局对《谈判药品续约规则》进行了调整和完善,以进一步推进医保谈判制度的科学化、规范化和精细化。这一规则的调整是为了保障...
近日,国家医保局对《谈判药品续约规则》进行了调整和完善,以进一步推进医保谈判制度的科学化、规范化和精细化。这一规则的调整是为了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性,提升医疗保障水平,巩固谈判成果,确保谈判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。

每年的医保谈判备受关注,新药的纳入医保目录、旧药的续约都影响着医保制度的运行。为此,《续约规则》的调整变得尤为重要。调整后的规则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改进:

支付标准调整规则的建立: 针对药品的生命周期,规定了支付标准的调整规则。对于达到8年的谈判药品,将被纳入常规目录管理;对于未达8年但连续协议期达到或超过4年的谈判药品,续约时降幅将减半。这有利于稳定企业预期,减轻后期降价压力。

对创新药的支持: 为支持真正的创新药,新规则允许符合条件的1类化药、1类治疗用生物制剂、1类和3类中成药在续约触发降价机制时,可以通过重新谈判续约的方式,降幅不必高于简易续约规定的降幅。

以保障基本和患者受益为前提: 调整后的规则强调保障基本医保定位,支持创新必须以保障基本为前提。医保部门坚持“价值购买”原则,确定药品价格水平时考虑患者受益。同时,规则着眼于科学、客观、规范的评估评价,确保对创新的支持是有根据的。

调整后的规则综合考虑了医保基金、患者和药品的影响,力求实现多方共赢。通过这一调整,医保谈判制度得以更加科学和规范,为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和患者的医疗保障提供了有力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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